■補助對象: 設籍新北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學齡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二、未達學齡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三、已達學齡,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兒童。 前項第一款所稱身心障礙兒童,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本府認可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鑑定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或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未註記者按評估完成日起1年內認定有效)之兒童。 前項第二款所稱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為三芝區、石碇區、平溪區、烏來區、雙溪區、石門區、貢寮區、坪林區、萬里區、八里區、金山區、瑞芳區、深坑區、鶯歌區等區域。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療育訓練費: 兒童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需全額自費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聽能訓練、認知訓練、行為訓練、心理治療、視知覺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時制早療訓練、機構日間療育,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二、交通補助費: 兒童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每次補助交通費新臺幣200元整(同1天於同1處進行2次以上療育,以1次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計算,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整,經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不包含門診、評估、掛號、藥品等相關費用。
二、本補助不得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及本府社會局提供之「社區定點療育及到宅療育」重複領取。
三、申請文件未齊備者,應於文到15日內補件辦理;倘未於15日內補件者,已逾申請期限之月份不予受理。
四、本補助同一月份僅受理申請1次,如須申請兩間以上療育單位,同月份之補助費用須合併申請,已申請過之月份不論補助費用是否已達上限,均不再受理第2次申請。